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202504/0209:34

来源
林业和草原局

A+ A-
保存

关于禁牧和禁垦的公告

各乡镇、各养殖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林草生态保护,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强化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力度,提升我县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推动我县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川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川县禁牧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禁牧禁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牧

(一)禁牧区域

1.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惜林木分布区域;

2.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项目区;

3.领取禁牧奖补资金的基本草地,沙化、退化其他草地;

4.大青山自然保护区;

5.水源保护区;

6.法律法规新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以上区域,全年严禁一切放牧行为。

(二)违反禁牧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违规放牧进行行政处罚。禁牧区域放牧,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在禁牧区域或项目区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依据《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进入禁牧区域内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损毁林木的限期按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进行补种,并按大畜每头(匹)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小畜每头(只)每次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执法过程中,对处罚不能当场执行的,扣押违规出牧牲畜,饲养费用由违规出牧的畜主承担,七日内不接受处罚或无人认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执法主体委托拍卖公司,将被扣押的牲畜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拍卖公司具体由县林草局统一签订合同,服务各乡镇。

2.对违规放牧的养殖户扣发草原补奖资金。被发现在享受补贴的草原禁牧区域违法放牧的养殖户,第一次扣除全年草原补奖资金的50%,第二次全部扣除。

3.阻碍禁牧执法的法律责任。乡镇执法局及属地派出所联合开展禁牧执法,对阻碍禁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处理。

二、严禁非法开垦林地、草地

(一)严禁非法开垦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还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若造成林地毁坏,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严禁非法开垦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落实

1.各乡镇党委、镇政府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切实承担起属地森林草原资源保护责任,构建更为完善的林地草原保护管理长效体系。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相关制度,通过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放牧、非法开垦林草地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各村需全力配合乡镇,广泛宣传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提高养殖户的政策知晓度与生态保护意识。同时,要强化对本辖区的日常监管,密切关注非法开垦草原林地、违规放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向乡镇政府报告。对于故意隐瞒不报、纵容包庇的情况,将按照失职、渎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广大农牧民应积极响应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政策号召,自觉成为林草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补贴的农牧民,严格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压实相互监督责任,为我县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武川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主办单位: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 电话:0471-8812203 

邮编:011700 蒙ICP备1600435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5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250200010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