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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0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0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2-10
公文时效

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2-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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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障我县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地下水观测井、应急备用水源井、消防井、居民生活用水井外,凡是无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井,必须予以封闭。

二、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居民生活用水井按照应急供水井进行管理,全部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居民生活用水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纳水资源税。

三、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取用管控,实施限审限批,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外,停止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规定,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井。

四、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禁止擅自向企业转供地下水,一经发现吊销其取水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钻井施工单位(个人)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擅自施工的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供电部门不得为无取水许可手续的水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和线路改造。对于擅自提供电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自备水源井违法取水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凿井、非法取水行为,开展经常性巡查,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予以上报,既不制止也不上报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公安、供电、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凿井和非法取水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九、对阻挠打击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次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动实行有奖举报。发现私自凿并取水的,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经查属实,每眼井奖励 500-10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水务局:              0471-8812727

县公安局:              0471-8820119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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