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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0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0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6
公文时效

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3-0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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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对全县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管制。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25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武川县境内国有、集体、个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一镇两带三线绿化区域、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淖尔梁高原湿地、水保工程小流域治理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强化火源管控措施

在戒严管制期内戒严管制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生火取暖、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或易燃易爆物进入;戒严管制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进入,确需进入的需向防火管理部门办理入山许可证方可进入。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所有单位必须在防灭火指挥部确定的生产、作业活动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格管制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遵守防灭火规定,履行防灭火义务。林区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及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

(四)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五)提倡文明祭奠,严禁上坟烧纸,严禁明火祭奠。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习惯,主动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祭祀行为。

四、强化应急准备

防火期内,各级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分级响应机制。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119、0471-8814437”报警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六、隐患排查

构建“隐患动态清零+防火网格化管控”体系,实现火灾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早阻断”,达到“隐患清零、火情清零”目标。

七、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月、防火宣传“五进入”等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普及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知识和火灾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防火规定,积极举报违规用火行为,提高全社会防火意识,积极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本戒严令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给予处罚,并责令补种树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视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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