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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HLZ/2024-000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哈乐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5-31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HLZ/2024-000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哈乐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5-31
公文时效

哈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3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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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的基础上增发8%。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代缴医疗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

(2)取暖补贴,一个取暖季480元,每月80元。在取暖季月份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死亡的,一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人生前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给;抚恤金按本人生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供养一人为6个月,两人为12个月。三人以上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