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序号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 经济困难证明 |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 | ||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 行政给付 |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村(居)委会或乡镇司法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