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序号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城建局开具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证明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出具证明的机构 住建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