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21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ZB/2025-00210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 公文时效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在全旗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设定禁猎期现将武川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武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原则
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猎捕野生动物,对私藏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的依法追究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