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管理,为市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畅通有序的生活环境,提升百灵庙镇形象和品位,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市容市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主次干道、商业街区等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沿街门店不得出店、骑门经营,不得在店外进行销售、加工、洗车、修理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1:临时宣传、促销活动(占用公用场地)备案表),禁止私自摆放宣传台、搭建舞台拱门、悬挂横幅条幅等。
三、所有广告标语、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2: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备案表),所悬挂的门头牌匾和广告标语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确保设施安全、坚固,内容健康,牌面整洁。未按统一规格、标准或未按许可内容设置的广告设施、门头牌匾,将依法拆除并处罚。
四、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如涉及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结构和墙体颜色必须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只是涉及内部简单装修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3:临街店面装饰装修申请表)。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公共安全要求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墙面、支撑等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不得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应当与同幢建筑物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协调。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包括人行横道),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横道)的或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附件4: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申请表),缴纳保证金,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建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非法倾倒和在运输过程中抛冒滴漏。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附件5: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备案表),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倾倒在指定地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餐厨垃圾需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临街扯绳、立杆或在树上晾晒衣物、车垫等杂物;禁止私自搭建棚亭、乱摆乱放落地广告牌等;禁止在人行道公用停车泊位内私设地锁、摆放禁停牌或障碍物等;禁止在城区公共设施、墙体、路灯杆等处乱张贴、乱涂写小广告
九、任何饲养单位或个人禁止家畜家禽进入镇区妨碍公共交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城管局将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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