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供电公司武川供电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减少客户停电时间,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0]662号),对于确实由供电公司责任导致的停电超过一定限额的事件,供电公司需按此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供电公司对违反以下情况的需进行赔偿:
1、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2、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① 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 虽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该用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4)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3、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②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③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4、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5、对于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其他停电超时事件赔偿,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武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赔偿事宜进行监督。
武川县商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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