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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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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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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通告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数逐年增长,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2024年2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这些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教训极为惨痛。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车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按照市委、市行署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切记做好“三清三关”(清楼道、清阳台、清厨房、关气源、关电源、关门窗),坚决做到防患于未“燃”。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习惯安全,人人消防的浓厚氛围。


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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