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GA/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GA/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文时效 |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武川县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每位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予以严格保密,并予以相应奖励。
五、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主动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交出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并保证不再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争取宽大处理。对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六、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110
武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