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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15012YB/2022-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2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15012YB/2022-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26
公文时效

武川县医疗保障局  武川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川县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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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参保人员:

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和《关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26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本县普通居民包括本县户籍成年人和非成年人、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8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

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380元的50%缴纳,即190元/人,其余50%(19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由个人缴纳,自付共计200元/人。

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按照390元/人(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8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由本人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共计1000元/人(其中基本医疗保险99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

二、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及个人缴费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全额资助缴费人员

全额资助缴费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残儿童等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90元/人,其余190元/人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长期护理保险费10元/人由个人承担。

(二)定额资助缴费人员

定额资助缴费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 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中的120元/人,个人需缴纳80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余19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标准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全员参保,2023年度武川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390元/年(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按照2022年9月20日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3年我县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缴费标准为:县财政补贴254元,个人缴纳136元。

四、有关要求

(一)全县医疗救助对象应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局提供准确的认定人员信息(含退出人员信息),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

(二)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参保资金由供养机构承担。

(三)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凭本人《税收完税证明》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四)县医疗保障局要与县税务局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川县医疗保障局                                 武川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川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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