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CJ/2021-0055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标准;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CJ/2021-0055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标准;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公文时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治理房地产领域乱象行为,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健全房地产开发保障机制、强化行业监管、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主体实、问题清、制度全、监管强、处罚严”的长效机制,着重围绕房地产领域土地出让、审批、销售重点环节和开发、中介、物业行业,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打击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行为。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清缴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增加容积率补缴部分)、利息及违约金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因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等作出的生效判决的;依法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补偿到位但被征收人拒不交付土地的;虽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缴清拖欠出让土地价款的,由执收部门负责限期收缴且逾期不缴的行为。
牵头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参加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法院、各乡
镇
2.打击违法转让行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擅自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3.打击圈地囤地行为。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分期建设、无故拖延建设进度等方式变相圈地囤地,已构成闲置土地的;已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但项目用地出让时无故不参与竞买仍违法组织建设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各乡镇
4.严厉打击不执行规划条件的行为。房地产项目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建公租房、廉租房或将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出售的,未按相关要求缴纳配套费用的,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加单位:城管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土地收储中心、住建局、各乡镇
5.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开发企业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时,伪造公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相关许可手续的行为。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检察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土地收储中心、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各乡镇
6.打击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开发行为。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取消、吊销或资质过期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参加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7.打击无证施工行为。凡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城管局
参加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8.打击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排号、收取认筹金、指定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发放VIP卡等违法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城管局
参加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9.打击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违规广告、虚假房源,或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升学、售后包租、投资回报等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牵头单位: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住建局、各乡镇
10.打击以认购、团购或办理VIP卡、预交电商费、翻倍顶账款等形式向购房人收取诚意金、意向金、服务费等费用,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电商平台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住建局、金融办、各乡镇
11.打击营销环节乱象行为。打击市场上存在的违规收费、欺诈销售、捆绑销售、虚假打折、价外加价、强制交易、违反“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象行为。
12.打击开发企业利用补充条款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显失公平的合同、声明等条款,或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等侵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
13.打击实际交付商品房与销售前期宣传不一致的行为。
14.打击房地产遗留项目在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过程中向业主捆绑收取物业费、代办费、车位费、资料费、供热费、贷款保证金等除法规要求缴纳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
15.打击雇佣人员以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11-15)
参加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16.打击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17.打击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且用于该项目建设,将预售房款或代收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等用于偿还债务、竞买土地、商业投资等其他用途或转移。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故意偷逃资金的行为。
牵头单位:金融办(16、17)
参加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18.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抵押手续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金融办、住建局、各乡镇
19.打击房地产企业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不明情况的购房者,甚至一房多卖的行为。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参加单位:纪委监委、公安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打击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日内未办理网签备案,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以办理个人征信、资料不全等理由不按规定时限进行网签,通过职工内购更改预售合同等违规行为,故意拖延或逃避网签的行为。
21.打击开发企业未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资金监管账户、不及时将交易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未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
22.打击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未一次性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批、拆零拖延入市时间;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企业未在10日内将所有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的行为。
23打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征收和煽动闹事非法阻止征收等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20-23)
参加单位: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24.打击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25.打击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26.打击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的行为。
27.打击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24-27)
参加单位:公安局、信访局、消防大队、各乡镇
(二)整治房地产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
1.打击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业务的行为。
2.打击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交易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3.打击中介机构或经纪人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源核验,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
4.打击通过中介机构或经纪人成交的房屋,未在网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5.打击房屋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提示房屋成交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行为。
6.打击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1-6)
参加单位: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7.打击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8.打击与投机炒房团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7、8)
参加单位: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9.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10.打击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按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以及在备案价格以外向购房人收取价外款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11.打击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2.打击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违规广告、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3.打击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赚取差价;或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以赚取差价涉嫌欺诈销售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9-13)
参加单位: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14.打击刻意迎合委托人,高估低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5.打击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
16.打击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行为。
牵头单位:金融办(14-16)
参加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17.打击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牵头单位:税务局
参加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各乡镇
(三)整治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或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2.严厉打击在物业服务中,恶意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规定公示物业收费标准,或通过巧立名目向业主乱收、滥收费的行为。
3.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非法侵占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活动收益的行为。
4.严厉打击控制装修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营、圈地收费,或包庇业主违规装修并从中牟利,擅自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和阻止进出物业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严厉打击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终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恶意阻止或拒不配合物业项目交接的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加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信访局、各乡镇
(四)整治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1.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工作中,不服从、不配合、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按程序或不具备条件强行召开业主大会,拒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议,拒不移交相关材料,拒不执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行为。
2.规范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恶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立,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煽动业主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3.整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等行为。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加单位:城管局、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
三、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成立“武川县住建局推进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组 长:白 宇(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慧勇(住建局党组书记)
胡春元(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世荣(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洪亮(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成玉(住建局党组成员、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李志光(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闫正平(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人)
张克诚(住建局工程股股长)
刘新平(住建局城建股负责人)
田生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房产经纪股负责人)
郭俊杰(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征收股负责人)
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田生旺(电话:13847154856)。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分管住建局的副县长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等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细化工作方案(报县扫黑办),全面安排部署,定期调度,推动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执法检查力量,提升监管执法效率,确保整治任务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监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通过调研、抽查、走访企业和开展现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及单位,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落实,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构建联动机制。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三书一函”)台账并动态管理,及时发现监管问题隐患,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不断提升“三书一函”办理质量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纪委监委要严查房地产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及背后“保护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广泛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要及时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做到整治内容直面群众关切,整治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整治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此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明确联络员,从11月14日起每10日向县扫黑办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