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ZB/2020-001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ZB/2020-001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公文时效 |
相关文件: 武川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川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武川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全县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县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分类对工业炉窑提出整改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工业炉窑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问题;探索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按照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原则实现工业炉窑从规划、建设、运行的全过程控制,体现从治标到治本、从专项整治到长效监管的转变。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摸清底数,建立工业炉窑动态管理机制。
1.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要进一步加大摸底排查力度,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材、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辖区内所有工业炉窑全登记,并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生态环境局)
2.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要每年对辖区内工业炉窑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明确使用炉窑的清洁能源替代、治理提升、达标排放等更新情况;对已取缔或不再生产的炉窑进行销号,便于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二)着力源头控制,推进工业炉窑燃料清洁化。
1.严格燃煤工业炉窑准入。2020年严格限制新建燃煤工业炉窑准入,新、改、扩建燃煤工业炉窑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改造。现有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要在技术可行、工艺先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替换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炉窑。(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3.强化煤炭煤质或燃料管控。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需要外,燃煤工业炉窑要尽可能使用低硫份、低灰分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使用高硫、高灰煤。要加强煤炭供应源头管控,加大抽查抽检频率,确保供应的煤炭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积极引进洁净型炉窑及技术。发改部门结合我县现有工业类型和发展规划,与国际、国内先进的单位和部门对接,引进符合我县发展需要的清洁型工业炉窑及生产技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着力产业提升,加大落后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1.加大落后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大排查力度,2020年6月底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发改委要对全县钢铁、建材、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开展检查,依法依规淘汰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同时要进一步严格执法监管,促进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着力深度治理,实现工业炉窑达标排放。
1.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2), 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2.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 包括铸造, 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 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 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 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 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3),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 准要求执行; 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其中, 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3.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 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 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 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 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 方式进行储存, 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 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 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 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
5.加大煤气发生炉 VOCs 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 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 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 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问歇式煤气化炉的, 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 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 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 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责任单位: 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生态环境局)
(五)着力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加强工业炉窑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炉窑的执法力度,从燃料、污染排放、交通运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的执法检查,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超量排污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高限处罚;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工业炉窑科学管控力度。要进一步扩大工业炉窑在线监控,符合在线设施安装条件的工业炉窑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纳入管控范围,并与县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确保数据传输的有效性;工业炉窑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企业中控联网,数据储存不得低于12个月。(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生态环境局)
(六)着力应急减排,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大错峰生产力度。根据工业炉窑的生产工艺、环保治理、企业管理状况,科学、精准分类制定工业炉窑的错峰生产措施,对行业污染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并列入错峰生产豁免清单,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提高限产比例或停产。各企业要结合自身产品、生产工艺、治理水平等合理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各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集预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认,确认后的错峰生产方案要在各企业生产区内公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大宗物料运输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各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中,在橙色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执行运输比例的要求,运输车辆必须选择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或清洁能源车辆。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12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必须确保每日登记柴油货车进出厂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一厂一策”,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生产线,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管控高排放、高能耗工序,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园区,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负总责,要充分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治理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县直各单位要对照职责,照单全领,切实履行督促指导作用,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金三角园区快速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调度通报。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的工业炉窑治理情况,并动态更新,明确2020年治理任务,于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县生态环境局。从2020年4月20日起,对工业炉窑的综合整治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将提请县政府严肃约谈问责。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炉窑的日常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炉窑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工业炉窑整治任务。县政府也将成立环保督查组,将工业炉窑的改造进展情况纳入督查范围,以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确保检查期内实现全县工业炉窑检查全覆盖,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挂条拉账”式跟踪管理。
(四)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资金支持力度,尤其是主动实施深度治理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附件: 1.工业窑炉分类表
2.现有涉工业窑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重点行业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5.工业窑炉排查企业清单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明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 ||||
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
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
建材 |
玻璃、岗矿棉等 |
玻璃熔窑、岗矿棉熔炼炉等 | ||
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
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 成液体的工业炉窑等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
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
焙(煅) 烧炉(窑)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机、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
砖瓦 |
隧道窑、轮窑 | ||||
石灰 |
竖窑、套筒窑 | ||||
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
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
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
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
兰炭 |
炭化炉 | ||||
煤气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附件2
现有涉工业窑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钢铁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
焦化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6-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7-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8-2010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1-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2-2011 |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
建材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3-2011 |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495-2013 |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4-2010 |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620-2013 | |
石化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
化工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9078-1996 |
附件3
重点行业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子行业 |
污染治理措施 |
钢铁及焦化 |
钢铁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 对烧结, 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焦化 |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 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 |
铁合金 |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 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 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 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机械制造 |
铸造 |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 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 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 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 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平板 玻璃 |
池窑应配备静电, 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 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
玻璃 纤维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
其他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 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 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 等高效脱硫设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陶瓷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 配备石 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以无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筹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SNCR 脱硝设施。 | |
砖瓦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
建材 |
耐大材料 |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 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 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 等脱硝设施。 |
石灰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
矿物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 熔化炉, 池窑, 应配备覆膜袋 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 配备SCR等脱硝设施, 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 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 VOCs 治理措施。 | |
有色 冶炼 |
氧化铝 |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 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 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
电解铝(轻金属) |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 |
镁、钛(轻金属)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 SCR 等高效脱硝设施。 | |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 (重金属)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 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 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 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 |
钼(稀有金属) |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 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 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 |
再生铜、铝、铅、锌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 配备脱硫设施。 | |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 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
稀土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 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工业硅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 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化工 |
氨肥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 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铬盐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 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 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电石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黄磷 |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 利用率不低于85%。 |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 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 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 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 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泡花碱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配备 SCR、SNCR 等脱硝设施。 | |
其他无 机化工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 应配备脱硝设施。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 以煤、 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 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石化 |
——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 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 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 或通过密封材料、 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 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 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 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 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 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设置 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 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 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 物, 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附件5
工业窑炉排查企业清单
排查序号 |
所属行业 |
企业名称 |
所在旗县 |
地址 |
1 |
水泥制造 |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2 |
水泥制造 |
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3 |
铁合金冶炼 |
呼和浩特市安利冶炼有限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4 |
铁合金冶炼 |
内蒙古青川铁合金有限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5 |
铁合金冶炼 |
呼和浩特市汇能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6 |
铁合金冶炼 |
武川县雅虎铁合金有限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
7 |
铁合金冶炼 |
武川县华升铁合金有限公司 |
武川县 |
武川县金三角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