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JY/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1115012JY/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公文时效 |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传染性疾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学校(幼儿园)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教职工、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普及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教育系统的发生和蔓延。
二、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教育局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责
组 长:杜俊峰(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徐明喜(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各校校长(园长)
办公室主任:梁燕(体卫艺股股长)
具体职责:
(一)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与卫生防疫部门密切配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贯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指导思想。做好指导、指挥全县教育系统各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视疫情发展情况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二)教育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学校(幼儿园)的配合下,及时采取排查、隔离、输送医疗机构救治等措施,做好学生和家长情绪稳定工作,做好现场调查和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三)教育局负责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教育系统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向新闻媒体报道教育系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各学校幼儿园保持 24 小时信息畅通,做到信息每日一统一报,督促学校做好晨检,学生缺课,缺课原因追查等各项疫情监控措施、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县疾控中心。负责起草相关实施方案,应急预案。阶段性工作总结等领导小组交办的文字材料。负责与卫生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各中小学(幼儿园)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负责防控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接待等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应急性消毒工作。
(五)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按照本预案要求和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学校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案;
(二)指定校医或保健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对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
1、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首选校医或保健教师;
(2)工作要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3)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
2、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五、各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监测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各中小(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到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课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好记录。
(一)晨检
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班级要有晨检记录本,各中小学(幼儿园)医务室要有就诊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二) 因病缺课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立即报告给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天内有多个学生(5 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当各中小学(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各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六、应急措施
一旦各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群体性传染病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1、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报告;
2、当地医务人员对可疑病人进行首次诊治,并上报各中小学(幼儿园)有关领导。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指派各中小学(幼儿园)疫情报告人1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教育局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急措施
1、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医务室)进行医学观察,不能确诊的,应送医疗机构诊治。
2、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检测和处理。
4、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或分管校长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各中小学(幼儿园)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任何同学、同事不得前往探望。
6、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必要时经请示教育局批准后全校暂停上课;加强对校门的出入管理,控制人员的进出。
7、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接到县政府、县教育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立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听从指挥。
8、各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师生了解情况,稳定学生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各中小学(幼儿园)的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七、善后处理
(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病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调查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形成详细的疫情报告,对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局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传染疫情防治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疫情报告需要向外发布,必须得到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同意。详细的信息发布,要待上级部门核实情况后,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
八、名词术语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