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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15012RS/2021-001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9-2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15012RS/2021-001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9-23
公文时效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1-09-2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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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经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标准及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费用之和的三分之二。具体补贴标准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方式、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已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手续的人员持《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缴费票据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也可通过登录自治区网上服务大厅(http://rst.nmg.gov.cn/nmrsw/wsbsdt)、“内蒙古12333”APP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办理。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后报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的银行卡内。

四、退出与延期政策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发现不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二)对已经中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可继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享受期限与初次享受期限累加计算,最长不超过规定期限。

(三)对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2020年度缴费确有困难未实现当年缴费但在2021年底前实现补缴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发布的社保补贴标准对2020年度给予正常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本人《就业创业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五、咨询地点和咨询电话

新城区

新城区泰和北街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号窗口

0471-6218618

玉泉区

玉泉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市场(玉泉区云中路10号)

0471-5900636

回民区

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2号楼人社局227室

0471-3821097

赛罕区

南二环路赛罕区市民中心大楼1511室

0471-3916344

土左旗

土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人社局5楼513办公室

0471-8162627

托县

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政务服务中心1楼就业综合窗口

0471-8528708

和林县

和林格尔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厅就业局窗口

0471-7190239

清水河县

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服务大厅1号窗口

0471-7910226

武川县

武川县可镇迎宾路1号人社局一楼大厅6号窗口

0471-8821758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标准及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方式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携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当年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

新城区

新城区泰和北街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号窗口

0471-6218618

玉泉区

玉泉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市场(玉泉区云中路10号)

0471-5900636

回民区

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2号楼人社局227室

0471-3821097

赛罕区

南二环路赛罕区市民中心大楼1511室

0471-3916344

土左旗

土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人社局5楼513办公室

0471-8162627

托县

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政务服务中心1楼就业综合窗口

0471-8528708

和林县

和林格尔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厅就业局窗口

0471-7190239

清水河县

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服务大厅1号窗口

0471-7910226

武川县

武川县可镇迎宾路1号人社局一楼大厅6号窗口

0471-88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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