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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15012NK/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农牧和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15012NK/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农牧和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6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2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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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2〕616号),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18号)相关要求,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22〕19号),结合全市奶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围绕培育以乳业、草种业为龙头的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支持饲草料收储、草畜一体化、苜蓿草种植、性控冻精使用、购买奶牛、新建奶牛养殖场、奶畜养殖场升级改造、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升级、金融贷款贴息、育种企业能力建设等。

二、项目任务

全市完成奶畜规模养殖场全株青贮玉米、苜蓿干草、燕麦干草收储170万吨以上(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覆盖范围除外),提升优质饲草料保障能力;加快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育种创新能力,培育进入国际国内排名优秀种公牛;推广1.5万头以上能繁母牛优质性控精液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购入良种奶牛2万头以上,提高能繁母牛质量;改造提升50-3000头规模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4个,30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2个以上;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提升。

三、补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

(一)饲草料补贴

1.草畜一体化补贴

(1)补贴对象: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奖励。

(2)补贴标准: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市级补贴100元、旗县区补贴1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市级补贴50元、旗县区补贴5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不受自治区饲草料收储5.5吨上限限制,每头奶牛每年最多补贴1.2吨青干草(奶羊按5:1折算;1吨青干草按2吨青贮折算)。

(3)补贴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以实际销售给奶畜养殖场的苜蓿草、燕麦草数量作为补贴基数,旗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查验公示后给予补贴。

(4)验收材料:①种植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证明;②种植面积证明(勘验表中明确种植区域四至坐标);③与本地奶畜养殖场购销合同;④产量证明:销售票据、收购凭据、过磅单、化验单等。


2.饲草料收储使用补贴

(1)补贴对象:收储全株玉米青贮、青干草(苜蓿、燕麦)的奶畜养殖场,优先补贴本地化收储的饲草料。与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不可叠加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收储全株青贮玉米每吨补贴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20元),收储青干草(苜蓿、燕麦)每吨补贴200元(自治区补贴120元、市级补贴80元)。每头奶牛每年最多补贴5.5吨全株青贮玉米(奶羊按5:1折算,奶马和奶驼按奶牛折算;1吨青干草按4吨全株青贮玉米折算)。

(3)补贴方式:采取“先储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公示后给予补贴。

(4)验收材料:①营业执照;②收储证明:收储合同、台账、过磅单等。

(二)种业补贴

1.性控冻精补贴

(1)补贴对象:呼市地区内备案登记的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奶牛养殖企业。

(2)补贴标准:对使用性控冻精能繁母牛每头补贴120元(自治区补贴)。

(3)补贴方式:补贴采取“先见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补贴养殖场(户)   核查、留档、公示工作。对申报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性控冻精需求量、使用情况以及能繁母牛存栏情况采取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核实。经养殖场(户)、合作社、养殖企业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场(户)一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连同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一并留存档案。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旗县区农牧部门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益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名称、法人、享受补贴畜种及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养殖场(户)。

(4)验收材料:①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性控冻精来源证明:国产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③性控冻精质量证明;④购买手续:性控冻精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⑤性控冻精使用记录,细管及犊牛影像资料。

2.购买奶牛补贴

(1)补贴对象:对呼和浩特境内备案登记的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合作社自愿申报的从呼市以外地区购买并在我市饲养的优质奶牛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国外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5000元(自治区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1000元、旗县区补贴1000元);国内(除呼市以外地区)购买的优质奶牛每头补贴2000元(市级补贴1000元、旗县区补贴1000元)。根据到场时间先后进行补贴。

(3)补贴方式:补贴采取“先见后补”,国外进口奶牛按照“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奶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养殖场(户)引进良种奶牛需向属地农牧部门申请备案,申报计划引进奶牛头数,奶牛到达后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做好验收核查、留档、公示等工作。进口良种奶牛要严格执行乳用动物报批备案制度,验收时需提供代理进口合同、汇款凭证、购牛发票、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系谱档案等材料。旗县区农牧部门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称、法人、享受补贴奶牛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养殖场(户)。外购奶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如因养殖场(户)退出养殖等原因,确需出售和处理的要报请所在地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已经领取的补贴。

(4)验收材料:①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购买手续:购牛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进口牛提供代理进口合同、汇款凭证、购牛发票;③检疫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落地检疫证明材料,进口牛需同时提供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系谱档案等材料;④奶牛到场影像资料等。

(三)牧场建设补贴

1.新建奶牛牧场补贴

(1)补贴对象:呼和浩特地区新建设计存栏300-3000头(不含)的奶牛养殖场。

(2)补贴标准:设计存栏300-3000头奶牛养殖场,“三通一平”资金全部由市县共同承担(市县财政1:1承担)。

(3)补贴方式:“先建后补”,按照谁出资谁享受的原则进行补贴。300-3000头牧场具备养殖条件,且奶牛存栏达到设计存栏80%以上,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区农牧部门申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

(4)验收材料:①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养殖场建场土地手续;③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④养殖档案;⑤奶牛、基础设施、设备等影像资料。

(5)新建设计存栏3000头及以上按照《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2.改扩建奶牛牧场补贴

(1)补贴对象:向旗县农牧部门主动申报、奶牛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养殖场。申请享受补贴的规模养殖场(户)、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须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优先支持牧区现代化试点旗县,优先支持家庭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规模化经营。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与中央、自治区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其中养殖规模在50-3000头之间的奶牛养殖场每个平均补贴60万元(中央补贴30万元、自治区补贴18万元、市级配套12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养殖规模在30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每个平均补贴150万元(市县财政1:1承担),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

(3)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奶牛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旗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并逐一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审批结果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及公示工作,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旗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养殖场(户)。

(4)验收材料:①项目验收申请(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②营业执照、改扩建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③改扩建手续:《实施方案》及旗县区批复文件、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④改扩建施工前中后、购置设备等影像资料。

(四)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补贴

1.补贴对象: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或已获SC认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牧区现代化试点旗县。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自治区补贴30万元,市级配套2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3.补贴方式:参照改扩建执行。

4.验收材料:①营业执照、小作坊证或SC认证;②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③《实施方案》、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

(五)金融贷款贴息

1.补贴对象:奶牛养殖牧场、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

2.补贴标准:对新建、改扩建、购买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申请金融贷款贴息的主体,按照申请时间起算,以当年实际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贴息比例享受补贴,每个主体贷款贴息额度为5-200万元(市、县1:1承担);

2019年以来已享受《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2019年)金融贷款贴息的主体,按照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贴息比例享受补贴(市级补贴)。

3.补贴方式:采取“先还后补”的方式。旗县区农牧、财政部门对养殖企业或种植企业贷款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贷款用于牧场建设、饲草种植或购买奶牛,可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4.验收材料:①新建(改扩建)项目批复文件(种植企业见种植证明);②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③银行签证利息单。

(六)育种企业补助奖励

相关盟市根据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评价公布结果对企业进行奖励。育种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和马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经所在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四、实施程序

(一)方案制定。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补贴数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任务量范围内。

(二)立项批复。旗县区农牧局对奶牛养殖场改扩建、地方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对确定的项目承担主体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批复报市农牧局备案;饲草料收储、性控冻精、购买奶牛等项目做好日常跟踪统计工作,每月向市农牧局报送进度。

(三)项目验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组织验收、市级督导”的程序,采取“听、看、查、核”的方法,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奶畜养殖场改造升级、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工作自项目启动一年内完成。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承担场(厂)户或企业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验收。由旗县区政府组织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验。验收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四)资金拨付。旗县区农牧、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农牧局、财政局。市农牧局、财政局抽查后,将旗县区验收结果汇总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待自治区资金下达后拨付旗县区。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农牧部门切实承担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落实好目标责任,遴选好扶持对象,建立扶贫带贫机制,抓好政策落实。做好政策公开,及时将奶业振兴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奶业振兴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奶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对不能按时到位的旗县进行督办和约谈,并核减年度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做好监督管理。旗县区农牧、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调度督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12月25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包括工作推进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资金发放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举措、项目典型等)报送市农牧局、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估。严格执行资金绩效评估,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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