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SC/2020-001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10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SC/2020-001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10 |
公文时效 |
局属各股所、事业单位:
现将《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呼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系统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査,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隨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査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抽査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査。
(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査和“全覆盖”式巡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年初由局机关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抽查重点、综合抽查比例和重点抽查事项比例等指标,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并完成上级下发的抽查计划。
第八条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题,我局全体执法人员应参与随机抽査检査,要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査。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随时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査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査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结合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风险点等情况,随机抽取检査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査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査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査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内部股所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四条 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査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査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査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局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査、实地核査、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査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査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東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査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及时移送问题线索。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査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査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査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晡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査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査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査检査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査、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检查。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内蒙古,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滋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如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