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ZB/2023-001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ZB/2023-001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文时效 |
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边查边改、边查边治,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较真碰硬,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联合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日常巡查监管等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拓展宣传渠道,营造舆论范围。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刷写和张贴宣传标语到村委会及自然村,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增强群众守法意识。
二是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形成以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乡村干部齐抓共管的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共同责任机制。
三是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前沿阵地综合执法作用,对自然保护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内非法开采、修路、建设以及拉运矿产品的行为,重点对违法行为多发、屡查屡犯、问题突出的地区,选择节假日重点时段加大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在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与各相关部门形成上下联动、力量统筹、合力攻坚的良好联动工作机制。
五是建立干部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中工作成绩突出、态度积极的优秀人员,要及时从资金或提拔任用等方面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惩罚,建立健全完善的奖惩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局:对非法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的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限,对建设工程实施中开采砂石牟利、以修复治理等名义违法开采砂石,以及对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料经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未经有偿处置牟利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指导其依法依规进行有偿处置。同时做好与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水务局:强化河道采砂执法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河道内私挖滥采、偷盗、村民自行直接组织售卖和以治理河道为由等非法采砂行为。要强化市场引导,源头治理,达到疏堵结合的目的,继续按照《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川县河道采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政字〔2022〕18号)规定,科学组织砂石资源的分段开发、分步实施,做好市场培育,充分发挥区位交通优势和砂石资源的品质优势,把采矿许可、河道治理等多头治理统一规范为河道采砂许可,并规范办理环评、安全、行洪等手续,实现河湖生态治理保护和砂石资源开发建设可持续发展。负责各乡镇组织实施的河道治理、堤坝等水利项目的行业管理审批手续。同时严厉打击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砂石余料、弃料,无县政府授权同意私自采挖且在市场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局:对因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林草局:结合林草卫片图斑整改工作,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草原行为。
公安局:提前介入,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出击深挖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恶意阻挠、伙同参与案件的,要依法打击,形成震慑。
交管大队: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全面查处无证照、超载砂石料运输车辆,同时查清砂石料的合法来源,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工作步骤及重点任务
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4月15日至5月31日)。
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排查摸底情况分类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排查与整治同步进行。充分利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发挥“一图两用”优势,对重点矿区、违法行为多发地区加大核查力度。特别要对近年来群众举报、信访、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扫黑除恶等涉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逐条梳理,分析研判、实地核查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运用国土云外业核查平台、遥感监测等手段进一步拓宽线索发现排查渠道。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1日至10月25日)。
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坚决做到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查、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能职责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集中整治,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整改中遇到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典型问题进行跟踪督办,起到举一反三作用。把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部门共同责任机制。
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是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以行洪、泄洪、治理河道等为由,在河道内私挖盗采建筑用砂行为。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在偏远山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服务的行为。
7.非法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领域的“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8.排查近3年来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曝光或举报的私挖盗采开违法违规问题及区域。
9.除上述事项外,根据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范围,通过突击检查、夜间巡查、联合巡查等方式,加大动态巡查频次,全面多轮开展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