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16:00
来源
水务局
武川县水务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 ||||||||||||||
项目号 (对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序号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编码 (办事指南基本编码) |
主管部门 | 管理层级 | 行政许可设立依据 | 申请材料清单 | 批准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审批时间 | 审批流程图 手册以及指导视频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设置依据 |
39 |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000119115003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选址意见书、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申请人:修建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库;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申请材料齐全;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涉及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内容:二、许可准入类;(五)建筑业;39.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 建、扩建、改建工程审 批(各有关地区)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9101004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7条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 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
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级权限)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县级权限) | 000119103014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申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申请)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9117003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申请表、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或者补偿方案、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占用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个人,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相关工程审批程序完备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
4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5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县级权限)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9118003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表、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技术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2)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内容:二、许可准入类;(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8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 6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审批 | 00011910200803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审批制许可或承诺制许可 |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内容:二、许可准入类;(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2.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
7 | 河道采砂许可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 000119105006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材料、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采砂承诺书、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河道采砂申请书、采砂实施方案 | 1符合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 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砂石堆放、弃料处置、河道修复方案符合要求; 5.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初始申请) |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初始申请) | |||||||||||||
8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910400401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书、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所依据的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实施方案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151219006W00 |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水务局 | 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第4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内水保﹝2024﹞13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 可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向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来即办出具报备回执。 |
审批制许可或承诺制许可 | 各级现行核准、备案、审批制项目目录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水利部下放审批权限项目可以登录水利部网站查阅《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涉及四级以上弃渣场的,应提交持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稳定性评价结果。 |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 具体内容请您下载公示网页中的附件进行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