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19:00
来源
武川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为加强和规范武川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武川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武川县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动态评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武川县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企业等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与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企业等,要充分发挥渠道作用,促进产业发展,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新建项目,优化县域商业体系结构。对于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设备及服务不得进行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租金、偿还债务等。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第八条 补助标准按照先建设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具体补贴金额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并根据资金总额最终确定补助额,补完为止。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应在2024年9月-2025年10月之间。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条 按要求向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项目竣工补助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建设期内竣工的项目,以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为基础,按对应项目补助标准和补助限额要求,计算应补助额度,扣减已预先拨付部分,确定剩余应补助金额并进行资金分配。
1.项目公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商务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补助标准、补助限额计算应补助金额,扣减已拨付资金,确定剩余应补助金额并形成资金分配建议,并予以公示。
2.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商务投资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川县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
武川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