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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17:00

来源
武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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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武川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1-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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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县执法过程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严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明确公示责任

1.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纠错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信息。

(二)强化事前公开

2.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办法》所规定的公示内容,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呼司通字〔2020〕40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示行政执法部门、主体、人员、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三)规范事中公示

3.全县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四)加强事后公开

4.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的时限,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呼司通字〔2020〕40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5.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呼司通字〔2020〕40号)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

6.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完善文字记录

7.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部委或自治区上级部门规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制式执法文书,按照《办法》规定的记录要素(内容)规范开展文字记录。暂无国务院部委或自治区上级部门规定的制式执法文书的执法部门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格式,按照《办法》规定的记录要素(内容)规范开展文字记录。

(三)规范音像记录

8.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内容、要素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9.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四)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10.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

三、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落实法制审核主体责任

11.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办法》所规定的“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法制审核人员。

(二)明确审核程序

12.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核内容依法开展法制审核,法制审该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尽可能根据审核内容逐项分析、逐项阐述。

13.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时限开展法制审核,要确保审核材料齐全、审核时限合法,要坚决杜绝“事候补审”、“程序倒置”等违法情形。


武川县司法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