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2024-004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25011700328R/2024-004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公文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武川县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需要,拟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五家村管理站(武川县国营五家村林场)0.0527公顷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范围、位置
拟使用土地位于武川县上秃亥乡五家村境内,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项目拟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五家村管理站(武川县国营五家村林场)国有土地0.0527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0527公顷,范围内无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三、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使用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呼和浩特市打造“中国新能源之都”的部署,根据《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武川县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呼发改审批新能字〔2024〕16号),确需使用国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批准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3号)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结合当地实际并与被用地单位协商,涉及地类补偿为:其他林地0.0527公倾,补偿标准为13.5108万元/公倾。
五、安置方式
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使用该宗国有土地不涉及占用耕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社办发〔2017〕162号)的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期为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结束后再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五家村林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期限为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6日。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