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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15012ZB/2021-0239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15012ZB/2021-0239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公文时效

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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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武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武川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武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川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建养并重、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五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理,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年终考评挂钩。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站长由各乡(镇)主管交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路政协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履行。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对县人民政府拨付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建立乡村公路养护专帐,定期向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情况。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本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大中小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养护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沿线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可分为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负责日常养护,各地根据所辖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以日常养护为主、季节性养护为辅的原则进行养护,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保障所管养的路段完好畅通。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编制各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搞好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和社会团体进行抢修。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大、中、小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工程类型及建议修复方案,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所报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报上级交通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对审核批准后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督管理。大、中修工程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县交通运输局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申请施工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  大中修所需工程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行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工程总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质金,保质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县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组织验收,乡、村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竣工资料县道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乡、村道报县交通运输局存档。

第五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43号)文件要求,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日常养护费其标准不低于:1、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9000元/公里、中低级路面7000元/公里、无路面3000元/公里。2、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5000元/公里、中低级路面4000元/公里、无路面2000元/公里。3、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3000元/公里、中低级路面1500元/公里、无路面500元/公里。

养护资金筹集: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投资、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企业、个人捐助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集资。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属乡(镇)公路等级及里程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费中,按一定比例做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当地政府负责筹集,所有拨付和筹集的资金都存入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公路专用账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所管养的公路里程,按日常养护计划综合统筹安排。

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拨付的公路养护费中,按一定比例做为大中小修工程费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都存入县交通运输局设立的农村公路专用账户,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大中小修计划综合统筹安排。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账务公开,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养护资金拨付前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扣拨或停拨养护资金。若日常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县交通运输局将不予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第六章 路 政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2、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将农村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果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站共同评定,排名前的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养护差的通报批评,并且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条款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以上条款解释权属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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