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SW/2022-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SW/2022-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公文时效 |
县人民政府:
为防止在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导致的毁滩塌岸、河势恶化对河道防洪和安全造成影响,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规范和加强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工作。
一、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呈现蓬勃态势,公路施工、建设项目异常活跃,建筑用砂需求较多,而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建筑用砂大部分是非法开采及外地购买等方式所得。鉴于此,我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制止河道内乱采砂现象的发生。
经查,我县共有10个采砂点,有4个是县自然资源局发放的采矿证。目前1个正在开采(位于哈乐镇塘坊村,昌顺砂场,采矿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其他3个采矿许可证均已到期,现未履行延续登记程序,暂不具备生产开采条件。有4个位于耗赖山乡境内大沙窝至三合村段,以清淤疏浚为由且无任何正式手续与村民私自签订治理河道简易协议,且未取得县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阶段性开采,现已由乡政府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还有2个分别位于哈拉合少乡境内磁窑村南河道内正在开采,该项目为河道清淤治理项目。目前由于未按设计标准施工已由乡政府执法局责令暂停施工;另一处位于上秃亥乡境内毛敦敖包二队至三间房河道内,按照省道311拆办第三项目部中标单位提出的在标段辖区河道采砂的函申请采砂,至今未开工。
二、河道采砂管理是水务部门一项艰巨任务
面对河道采砂出现的复杂局面,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河道采砂的职责,是艰巨的,更是义不容辞的。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1)保障河势稳定。
(2)保障防洪安全。
(3)保障重要水工程设施安全。
(4)维护沿岸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5)维护采砂者的合法权益。
(二)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因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2)河道采砂批准程序。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要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3)河道采砂规划。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要通过实地勘察、测量,摸清河道砂石分布情况,确定砂石可采范围(可采砂河段和禁采砂河段)和可采砂量,对采砂方式和弃料堆放处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体要求。还可根据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划定河道采砂期和禁采期。
三、砂石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处于有手续的形式不同、开开停停,无手续的偷挖乱采、屡禁不止的状态。主要是由于能规范办理砂石开采手续的企业不多,大部分属于个人投资,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的短期行为,无力办理采矿采砂许可、环评、林草占用和水土保持等全部规范手续。
(一)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证
河道砂石按矿产资源设置矿权,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商水务、环保、林草、工信等部门,颁发和延续采矿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 原则,水务部门一般不担负牵头监管责任。但是随着河湖长制深入推进,河道采砂已成为河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湖管理方面的监管责任已经更加明确。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担负起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治理方案
2015年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95〕310号)明确规定,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我县的河道均为季节性河流。为此,水利部门一直未按河道采砂许可管理,日常监管也只是了解掌握一些基本情况。另外,针对各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进行河道疏浚清淤综合治理的项目批复同意后,对此类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水利部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河湖〔2019〕58 号)明确“整治疏浚河道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经营管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大部分是借清淤疏浚之名,行砂石经营销售之实。简单做一点砂土坝应付批复方案和检查。
(三)村民自行组织售卖或者“坐地收租”
由于近几年河道采砂行为管理力度弱化甚至缺位,给村民造成误解,只要是本村范围的河道,不管是采矿证、采砂许可、河道治理等,都要向村里缴费,类似于“卖砂”性质,有的村民纵容、配合偷挖乱采,甚至直接参与其中。
(四)重点项目急需砂石料,建筑市场需求旺盛
随着省道311开工建设,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模加大,急需大量的道路基层砂石料 、中砂、石料等,没有合法规范成规模的生产企业提供砂石供应,难以满足旺市场需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守着丰富的砂石资源却不能正常购买使用。另外,县内乃至首府建筑市场砂石原材料需求旺盛,支撑我县南部工业集聚区绿色建材产业,其中,主要县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和预制构配件,
也需要有充足的砂石原材料做保障。
我县的砂石资源错失交通、区位和品质优势,制约该产业的砂石采选、运输、加工等环节包括村民的就业增收。一方面是有巨大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是有资源不能供应。同时,偷挖滥采严重,河道生态破坏严重,市场公平秩序破坏严重。
四、法律法规政策
(一)河道采砂许可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019年3月22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2年3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公告(2022年第5号),废止的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河道采砂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河湖〔2019〕58 号)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担负起河道采砂管理这项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要将河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 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五、依法履职,监管不缺位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武川县水务局要切实担负起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六、加大宣传普法力度,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
砂石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变更而发生改变。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开采买卖砂石资源,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教育村民和个体采砂户,切实树立法治意识,不得随意指定、圈占河道区域违规采砂、售砂,获得非法收入。
七、下一步工作思路举措
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研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砂石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1)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规划2019年我县编制完成《武川县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采砂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禁采区域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2)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市水利部门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办法中明确采砂管理体制、审批程序、船只管理、收费管理、处罚等相关内容。
(3)制定采砂现场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采砂现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措施、区域和部门协作等问题。
(4)组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采砂现场管理的任务繁重,开采前要组建管理机构,并选派责任心强、思想品德优秀、熟悉业务并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参加管理等。
八、立即着手的工作
(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砂石等资源管理的通告》
(二)停止一切涉及河道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许可、延续等事宜,停止河道疏浚清淤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
(三)自2022年12月31日前,清理取缔和规范整合所有河道采砂行为。
(四)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武川县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
武川县水务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