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内部设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
设定依据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