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武川县水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日期】201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
设定依据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