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执法大队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种子法》59第条 2、3、4、种子法第60条 5、《种子法》62第条 6、《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 7、《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 8、《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 9、《农药管理条例》第39条 1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 1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0、《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1、《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 22、《兽药管理条例》第57条 23、《兽药管理条例》第58条 24、《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 25、《兽药管理条例》第64条 26、《兽药管理条例》第66条 27、《兽药管理条例》第68条 |
设定依据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