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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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行政权责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颁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设定依据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