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西乌兰不浪镇人民政府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