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秃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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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秃亥乡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主体 武川县上秃亥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100号公布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一处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