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赖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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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赖山乡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504号)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武川县耗赖山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