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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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耗赖山乡人民政府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对逾期仍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其是否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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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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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