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赖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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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赖山乡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采集的;  

4.【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主体 武川县耗赖山乡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非法采集、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阶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 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 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