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标准对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养护与管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标准对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养护与管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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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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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设施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设施专业规划的,以及未编制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未按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实施,违法审核同意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或者违法挪用挖掘道路修复费的; (四)在挖掘道路施工结束后未及时修复道路的; (五)未按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施工通告、交通疏导方案和相关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六)未按规定对占用、挖掘道路行为实施监管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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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