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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