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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燃气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燃气运输企业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保护室内燃气设施,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则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器具生产、销售、维修、检定企业和单位的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管网线位和高程,未组织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情况,未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动工前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派人现场指导施工,或者未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毁和燃气泄漏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共同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二)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对违反规定经营、运输、使用燃气和妨害燃气安全运行、安全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未予查处,在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四)发现超出管理权限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移送或者通报的。(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旗县区、开发区一年之内发生3起以上人员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