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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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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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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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