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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武川县哈乐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后的证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障、救助。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享受政策的民政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比对和入户调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本,2012年12月修订,主席令第72号)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