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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拍卖业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