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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下发检查通知,明确审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2、实施责任:派遣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对提出的终审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进行记录和复核,到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针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形成监察意见,上报节能管理部门。 3、结果处理责任: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存档备查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完成复查报告并存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