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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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鉴定查验责任: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手续、证件等进行核对。 4.勘验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5.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根据情形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公布。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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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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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