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汇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息汇总
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鉴定查验责任: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手续、证件等进行核对。                               

4.勘验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5.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根据情形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公布。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