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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停止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停止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