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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11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发放本级《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