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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奖励公告。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表彰及奖励条件。3.决策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理部门及其机构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的;二、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内容、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监管监测的:三、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