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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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奖励公告。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表彰及奖励条件。3.决策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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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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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