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个体)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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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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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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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