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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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奖励表彰的通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据实审核。 3.报送责任:及时将符合表彰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表彰权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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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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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