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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伐木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发布 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正)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备注